辦理時效
辦理群眾戶口申報事項,凡符合政策規定,手續齊全、符合當場辦理規定的應當場辦理完畢;需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,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。其中: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和上報工作,嚴禁將申報材料交由群眾自行上報;縣級公安機關自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批準或不批準決定,并反饋到派出所;派出所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。需報請省轄市公安局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,30個工作日內辦結,其中:縣級公安機關須在5個工作日簽署意見并上報省轄市公安局;省轄市公安局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、不批準的決定,并反饋縣級公安機關;縣級公安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派出所;派出所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。